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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邵廣昭

 
一、前言
 
  近幾十年來,在全球漁業逐漸大規模化與工業化之後,大型魚類系群有90%屬過漁狀態,75%商業漁獲系群已瀕臨崩潰,再加上沿海環境之棲地破壞、污染等已使海洋生物多樣性及漁業資源正在快速滅絕,如何才能振衰起蔽,使漁業資源能夠永續利用,根據國外之研究與經驗,劃設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 MPA)是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是使海洋資源得以永續利用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也是一種必要的管理手段。但目前全球只有不到1%的海洋被劃為海洋保護區,其中更不到0.5%為有效之經營管理,也因此近年來國際組織及保育團體莫不紛紛呼籲要求各國應積極推動海洋保護區之劃設與管理工作。
 
  台灣四面環海,海洋生物極為豐富多樣,隨著漁業之拓展,曾將台灣推進到全球二十大漁業國之一,但產量自1990 年後即停滯不前,其中沿近海漁業更有低下之勢,顯然過去之沿近海漁業資源培育或只針對禁漁期等之管理手段似乎並未奏效,未來仍需要靠劃設海洋或溼地保護區,以生態系之取向來保護棲地內的所有物種,才是治本之道。
 
  雖然台灣地區過去已有不少由不同部會及法令所劃設所謂之「海洋保護區」,包括「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劃」等等,但因缺乏實際之管理與措施而多半徒具架構,成效不彰。因此未來台灣在這方面還需要努力檢討改進。一方面應積極規劃並推動新的海洋保護區,二來更要真正落實其執行與管理。如果真能落實,相信不需多久台灣的沿近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及漁業資源應可迅速恢復。
 
二、海洋保護區之劃設及經營管理已是全球之趨勢
 
  自從1997 年加拿大維多利亞國際保育大會中由千餘位海洋學者共同提出”惡水宣言”(Troubled Waters: A call for action),呼籲2020 年全球20%之沿近海水域及部份外海應劃入MAP 後,迄今又有不少國際保育之重要會議上再度提出類似之呼籲:
 
(1) 全球陸域之12%已納入保護區之範圍,但佔地球面積71%及99.5%容積之海洋卻只有不到1%被劃為MPA,其中不到0.5%係有效地受到經營管理。以致於海洋生物多樣性及漁業資源水準正在快速低落。大型魚類系群(stocks)中90%均呈過漁狀態,75%商業漁獲系群已瀕臨崩潰。也因此在2002 年約翰尼斯堡所舉行第二屆地球高峰會(WSSD)中要求在2012 年要建立MPA 之全球representative network(在各國應有其national network 之基礎上),2010 年前完成以生態系取向來經營管理海洋及漁業,以及在2015 年前恢復漁業過去應有可永續利用之水準等。
 
(2) 過去百年來用在劃設陸域保護區的努力,必須在未來十年內在海洋中予以實現。換言之,2003 年第五屆世界公園大會上之「德斑協定」已要求各國政府在未來十年內將海洋保護區之面積增加為12%(約400 個MPAs)(全球海洋生物學家之共識是全球海洋至少應有20~30%之面積劃入MPAs)。
 
(3) 至2013 年希望大家對海洋之關愛是發自內心的”ethic of caring”,且每一個人均能有其貢獻(如海底攝影師),而不需要再有任何形式上之MPA 來約束。
 
三、海洋保護區是「第五屆世界公園大會」中研討的重點
 
  由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主辦,自1962 年在Seattle 召開第一屆WPC 起,每十年一次,其目的在集合全球生態保育之專家學者(不代表任何一個國家、組織或機構,具超然性)共同來回顧全球保護區在過去十年來的推動狀況,檢討過去、策劃未來,並提出具體行動方案。所通過之大會宣言正式向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之締約國會議(COP)提出(COP7 2004 年2 月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大會通過後將會成為各國政府未來施政努力之目標。
 
  此次會議係在南非德班之國際會議中心舉行,於2003 年9 月8 日至17 日共十天。
  第一天開幕,第二~三天為大會專題演講(Plenary:Benefits beyond Boundaries)及四場研討會(Symposia),包括(1)Benefits to people,(2)Managing with change,(3)Communitiesand parks,(4)Working at scale;共有數百篇報告分別在二十幾個不同的場地平行進行,其中又以「海洋保護區」之議題最受到重視。在此次會議中所達成之目的如下:
 
1. 提高全球海洋保護之意識-在德班協定(Durban Accord)中突顯海洋議題之急迫性與重要性,研擬劃設MPA 之政策之新準則及綱領,並與全球性之生物多樣性公約、拉姆薩溼地公約、世界遺產會議、區域性海洋會議等等密切結合。
2. 研提具前瞻性之MPA 議題,如公海或遠洋(high sea)之劃設保護區及其經營管理,以遏止大洋或深海物種之滅絕。
3. 建立及改進海洋保護區之網路基礎-啟動世界遺產之海洋網路,促進東西非及東南亞地區MPA 之工作推動。
4. 研擬一份新的更可行之海洋行動計劃來落實全球MPA 系統之建立,以便2012年可以達成區域代表性MPA 之網路建立。
5. 提供管理者及政策制定者所需要的綱要或指導準則。包括綜合性海岸管理、有效之MPA 管理、建立MPA 網路以達成生物多樣性及漁業資源保育之目的、產卵場之判定及保護、如何劃設具彈性(resilience)之MPA、MPA 與氣候變遷之關聯、經費支援之永續、推動GAP 分析方法以便於排定應保護之優先順序。
6. 建立全球MPAs 資料庫之倡議-整合及改進目前全球MPA 之資料庫,包括聯合國、各國政府或NGO 所擁有的MPA 空間分布資料庫,並建議由加勒比海及西太平洋區域開始。
 
四、海洋保護區劃設在未來國際上的新趨勢
 
1.未來海洋保護區之劃設是全方位的,並不只是珊瑚礁及各國之EEZ,還有60%之海洋是屬於公海,包括公海或遠洋之海山(high sea seamount>1000m 之海底山丘)、深海珊瑚(deep coral reef)、大陸斜坡(continental slope)、峽谷(canyons)、冷泉(cold seeps)、藍洞(anchialine)、熱泉(hydrothermal vent)、南極冰水(Antarcticwater)、大尺度海洋生態系(Large Marine Ecosystem, LMEs)等。25 年前(1979)在蘇俄之深海漁業研討會即呼籲在開發探勘之初即應開始採取保護之配套措施,但迄今成效不彰。
 
2.MPA 之劃設為符合整體海洋系統,及海洋生物廣泛之遷移能力及完成其生活史所需之廣範圍等特點,故需要以生態系為取向來增設「大尺度海洋保護區」( LMEs),而非過去傳統以物種或地理疆界來劃設之觀念,故更需要國家間密切合作。劃設方法包括各種不同等級,由”no-take”到”multiple use” areas,使漁業亦可以永續經營。優先劃設區域包括東印度群島之珊瑚三角洲(coral triangle)、
加勒比海、中西太平洋,及南極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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