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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蕭承胤(漁業署企劃組)

圖∕高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提供
 
壹、緣起
 
  臺灣的離島不僅孕育獨特且多樣之生物,也蘊藏著豐富的文化資源。然而面積愈小的島嶼愈脆弱,對自然或人為活動之干擾愈缺乏抵抗力。面對著海岸、歷史、文化及景觀迭遭破壞、漁業資源日漸枯竭、基本生活設施不足及人口外流與能源不足等問題重重,政府有責任替離島永續發展點起一盞明燈。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及增進居民福利,行政院於民國89年4月5日公布施行「離島建設條例」,並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專款,補助離島各項建設,以利離島永續發展。
 
貳、離島建設制度
 
一、離島建設範圍與經費來源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5條規定,各離島開發建設之經費來源,係由中央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若有不足,則由離島建設基金補足。行政院所設置之離島建設基金,經費總額新臺幣(下同)300億元,分10年編列,並自民國90年起開始實施,補助範圍有澎湖、金門、馬祖、屏東(小琉球)及臺東(蘭嶼、綠島)等5縣;基金財源,除中央政府分10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外,還有基金孳息,離島之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或由人民、團體捐助與其他收入等。
 
 
 
 
二、離島建設主管機關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4條規定,離島建設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地方為各離島縣政府,並設置「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主要掌理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審議與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等事項,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委員17人至23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1.內政部部長
2.國防部部長
3.財政部部長
7.衛生署署長
8.經建會主任委員
9.農委會主任委員
10.工程會主任委員
11.離島縣政府首長
12.其他有關人員
 

  民國90~93年,內政部為離島建設業務之幕僚單位,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積極推動離島建設業務,包括完成離島建設條例多項子法之訂定,以及補助離島地區辦理交通、觀光、水資源開發、農業建設、教育文化、環保醫療及社會福利等重大建設業務。
 
  民國93年9月,「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基金運作等相關業務,由內政部移交經建會辦理。經建會審視過去離島建設實效與國際上發展實例,發現小型島嶼之環境特別脆弱,不當或過度開發往往反而遭致資源之枯竭,環境品質劣化。為使離島建設朝向更具整體性、系統性的方式規劃與永續經營,行政院於94年4月7日通過「離島建設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與「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確立離島建
 
 
 
 
參、離島計畫之提審程序
 
  目前離島建設基金之各項補助計畫,係由各離島縣政府彙整提案單位所擬計畫報經建會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農委會等審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初審,再將審查意見送經建會辦理複審,審查完成後,再送「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進行最後核定事宜。審議作業程序,如次:
 
一、提案單位
(一)離島縣政府各局處室
(二)離島各鄉鎮公所
(三)離島民間團體
 
二、補助項目
(一)地方特殊產業之輔導
(二)離島居民之交通費用
(三)緊急醫療救護
(四)水資源及能源開發、節約措施
(五)縮減數位落差
(六)離島發展人才培育
(七)學童教育補助
(八)離島歷史文化保存
(九)離島生態保育、環境維護
(十)離島永續發展研究與國際交流
 
三、審查流程
 
(一)計畫提案
1. 依照經建會所提供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個案計畫格式」填寫計畫內容。
2. 由各離島縣政府彙整地方提案計畫,並確認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離島永續發展方針補助項目。
3. 將所有計畫統一編號,並排定所提計畫之優先順序,併同提案彙整表,分送交經建會與中央主管部會審核。
 
(二)事務性審查(初審)
1. 中央主管部會就各計畫內容,確認是否為其主管業務內容,且該計畫是否已在公務預算內重複補助,填寫事務性審查表送經建會辦理;若有疑義,則予以退件或由經建會進行跨部會協調。
2. 經建會受理各彙整計畫資料後,交由離島計畫辦公室檢核補助計畫之內容書圖格式是否完備,並進行提案計畫編目與事務性審查檢核表的補充。
 

(三)實質審查(複審)
1. 經建會就部分需要進一步瞭解之計畫,由離島計畫辦公室會同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2. 現場勘查程序完成後,依照主題,分由相關中央主管部會、專家學者等召開審查會;得到初步審查建議後,再召開地方審查會,以各離島整體性考量各計畫必要性與執行之優先順序。
3. 由經建會及離島計畫辦公室邀集中央主管部會與地方政府,就前兩階段審查建議,召開中央與地方協調會,完成實質審查階段。
 
(四)計畫核定與管考
1. 由離島計畫辦公室依據實質審查階段之會議結論,彙整相關意見,交由經建會召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進行計畫項目與金額之核定。
2. 各計畫之推動與執行,應參考實質審查階段相關意見辦理,並依規定進行後續管考事宜。
 
肆、離島基金農(漁)業建設
 
一、農(漁)業建設經費
 
  離島建設基金自民國90年開始運作,每年編列30億元辦理離島建設,其中94年度補助農業建設約5億元,占17%;漁業建設約3億元,占10%。95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匡列投資及融資額度分別為3.5億元及17億元,致相關補助建設經費僅賸9.5億元,其中,補助農業建設約1.6億元,占5%;漁業建設約0.5億元,占2%。
 
 
 
 
伍、結語
 
  世界各地的離島雖各有其特質,但彼此間也面臨相同的問題,例如:有限且珍貴資源的保育、脆弱生態環境的維護及保育與發展的衝突等。為此,日本政府於1953年通過離島振興法,韓國亦於1995年通過相關法案,而我國「離島建設條例」經過多年的孕育與催生,始於民國89年完成立法,實施迄今也已6年餘。未來離島建設應朝更為整體性、系統性的方式規劃與經營,學習他國離島建設經驗,鼓勵離島間互動與合作,讓政府建設離島的美意落實造福居民,共同創造出永續繁榮的新局面。(漁業署漁業推廣第2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