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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蕭承胤(漁業署企劃組)

圖∕高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提供
 
壹、緣起
 
  臺灣的離島不僅孕育獨特且多樣之生物,也蘊藏著豐富的文化資源。然而面積愈小的島嶼愈脆弱,對自然或人為活動之干擾愈缺乏抵抗力。面對著海岸、歷史、文化及景觀迭遭破壞、漁業資源日漸枯竭、基本生活設施不足及人口外流與能源不足等問題重重,政府有責任替離島永續發展點起一盞明燈。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及增進居民福利,行政院於民國89年4月5日公布施行「離島建設條例」,並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專款,補助離島各項建設,以利離島永續發展。
 
貳、離島建設制度
 
一、離島建設範圍與經費來源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5條規定,各離島開發建設之經費來源,係由中央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若有不足,則由離島建設基金補足。行政院所設置之離島建設基金,經費總額新臺幣(下同)300億元,分10年編列,並自民國90年起開始實施,補助範圍有澎湖、金門、馬祖、屏東(小琉球)及臺東(蘭嶼、綠島)等5縣;基金財源,除中央政府分10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外,還有基金孳息,離島之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或由人民、團體捐助與其他收入等。
 
 
 
 
二、離島建設主管機關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4條規定,離島建設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地方為各離島縣政府,並設置「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主要掌理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審議與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等事項,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委員17人至23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1.內政部部長
2.國防部部長
3.財政部部長
7.衛生署署長
8.經建會主任委員
9.農委會主任委員
10.工程會主任委員
11.離島縣政府首長
12.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