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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漁業推廣第259期)
 
配合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漁港建設工程經費補助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2月26日農授漁字第0971340145號令訂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執行行政院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特訂定本要 點。
二、 適用範圍:依本作業要點向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經費辦理建設工程者,以屬漁港防波堤、碼頭等 基本 設施新建或擴建工程,且其設施突出既有外廓防波堤並位處海岸線以 外,長度超過一百公尺以上者為 限。
三、審查原則:
(一)工程是否為維護現有漁港功能與保護漁船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所必需。
(二)申辦位置、範圍及工程整體規模是否合理適當。
(三)工程計畫內容是否具經濟效益且合理可行。
(四)工程對環境生態、景觀是否造成嚴重影響,有無完備防範措施。
(五)在工程安全無慮下,是否兼顧符合生態工程或柔性工法。
 
四、審查機制:
(一)本會漁業署設漁港建設工程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漁業署副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漁業署漁業設施及養殖組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相關 機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本會漁業署人員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委 員專長領域包括生態、景觀、觀光、環保、生物、漁業、河海水利工程。
(二)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