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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關「縣內產種苗之處理方針」、「有關縣內產鰻魚種苗供需要領」、「鰻魚種苗採捕許可方針及採捕許可申請」等法規
 
  在各都道府縣所掌理之法規中,除「漁業調整規則」外,還設有「縣內產種苗之處理方針」、「有關縣內產鰻魚種苗供需要領」、「鰻魚種苗採捕許可方針及採捕許可申請」等法規,對許可之基準、採捕區域、採捕期間、漁法之種類、採捕數量等等均有詳細之規定。
 
日本的鰻苗輸出制度
一、輸出貿易管理令
  ※輸出之承認
  輸出貿易管理令之第2條即規定輸出稚鰻等時,應遵照經濟產業省令所訂之手續辦理,獲得經濟產業大臣之承認後方可輸出。另外,又規定經濟產業大臣核發稚鰻輸出承認時,應先取得農林水產大臣之同意。
 
二、有關2007年度貿易管理令之運用
  核發稚鰻輸出承認時,除依照上述「有關輸出貿易管理令之運用」外,自2007年5月1日起,還需依照下述規定辦理:
1. 適用地域:全域。
2. 適用品目:每尾重13公克以下之稚鰻。
3. 承認期間: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
 
 
 
內水面漁業維護資源之義務
為保育鰻魚資源,規定各都道府縣的河川漁業協同組合(漁會)的組合員(會員)若要採捕鰻魚,該協同組合須負放流一定數量鰻魚之義務。
 
一、漁業法
  ※內水面第5種共同漁業執照
依漁業法第127條之規定,內水面第5種共同漁業,且該內水面適於水產動植物之增殖,若獲得該漁業許可、而若無增殖該內水面之水產動植物,則不得核發執照。
 
二、種鰻放流
  (一) 在2006年,總共有38縣、509個河川漁業協同組合實施了種鰻放流。
  (二) 河川漁業協同組合所實施的種鰻放流 
 
  
 
結語
  我國對於鰻苗之捕撈長期以來欠缺管理,因而無法掌握捕撈數量。近幾年由於饅苗價格高漲,每尾價格高者達50元,低者亦有十餘元,因而造成大肆捕撈,已有枯竭危機。政府似宜參照日本訂定相關採捕鰻苗之法令,雖毋需如日本般禁止採捕鰻苗,不過可於「漁業法」中增訂鰻苗漁業管理規範,進行年總量管制,規定作業時間、漁區範圍、漁船數量、禁漁期間等,以確保漁業資源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