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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 / 郭慶老 譯(駐日代表處經濟組副組長)

(漁業署漁業推廣第258期)
 
日本的鰻苗採捕制度
前言
  日本有關採捕鰻苗之法令,主要包括「漁業法」、「水產資源保護法」及「都道府縣漁業調整規則」。日本為保護資源,依據其所定之「漁業法」第65條、「水產資源保護法」第4條及「都道府縣漁業調整規則」等規定,原則上禁止採捕鰻苗。但各都道府縣知事(縣長)限於試驗研究、教育實習或提供增養殖之目的,可特別核予採捕許可。另外,隨著2007年漁業法的修訂,鰻苗的採捕有可能被定位為許可漁業,且自2009年漁期起,各都道府縣擬重新檢討「漁業調整規則」。

 

 
 
一、 漁業法第65條(有關漁業調整之命令)(修訂後)
  漁業法第65條之主要內容係指農林水產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為漁業取締及漁業結構調整,針對特定種類之水產動植物或特定之漁業方法,依農林水產省令或規則,得以公告規定禁止或許可。
 
規定事項如次:
(一) 有關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 有關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 有關漁具或漁船之限制或禁止。
(四) 有關漁業者之數量或資格之限制。
 
二、 水產資源保護法第4條(有關水產動植物之採捕限制等命令)(修訂後)
  水產資源保護法第4條之主要內容係指農林水產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為保護培育水產資源,針對特定種類之水產動植物或特定之漁業方法,依農林水產省令或規則,得以公告規定禁止或許可。
 
規定事項如次:
(一) 有關水產動植物採捕之限制或禁止。
(二) 有關水產動植物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 有關漁具或漁船之限制或禁止。
(四) 有關漏泄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或有害於其他水產動植物之水質污染之限制或禁止。
(五) 有關採取或除去水產動植物保護培育上所需物品之限制或禁止。
(六) 有關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三、 都道府縣漁業調整規則之一例(修訂前)
 
  ※全長之限制
  都道府縣漁業調整規則第25條係針對特定種類水產動物之採捕體長予以限制,例如:山鱒(12公分以下)、岩魚(12公分以下)、虹鱒(12公分以下)、鰻魚(13公分以下,依縣別不同,採捕全長限制亦
不同)、鯉魚(20公分以下),且規定不得持有或販賣違反該項規定所採捕之水產動物或其製品。
 
  ※增養殖用種苗之適用除外
  第30條係有關水產動植物之種類或大小、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期間或區域、及使用之漁具或漁法之限制或禁止之規定,為供給增養殖用種苗所為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經知事許可者,得不適用該種苗採捕之限制或禁止。
 
  ※試驗研究等之適用除外
  另外,第31條有關試驗研究及教育實習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經知事許可者,該試驗研究得不適用相關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四、 隨著2007年漁業法的修訂,預定創設之條文
 
  ※漁業之許可
  第X條 經營次揭各項漁業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1項及水產資源保護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應取得知事之許可。 以採捕次揭水產動植物為目的之漁業:稚鰻(指體長13公分以下之稚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