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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在2006年,依據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曾經要求我國在大西洋漁船上派遣「執法」觀察員。此時,觀察員不僅需進行原有之科學性任務,也需要就區域性漁業組織所要求的管理措施加以監控,例如注意船上對於鯊魚不得割鰭棄身,倘有魚種捕撈量超過配額,就必須要求船上丟棄。船上相關人員如果不遵守,就會因為違規而有受罰之虞。
 
  然而,不論是執法觀察員或科學觀察員,船上人員均必須盡量配合觀察員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提供漁獲報表等資訊,提供衛星電話傳真機等設備以及空間供觀察員工作,以及協助觀察員蒐集必要的生物樣本等等。
 
● 海上漁船轉載之監督
 
  過去由於海上漁獲運搬行為由漁船以及運搬船之間單獨進行,由於欠缺監督,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導致許多IUU行為叢生,例如IUU漁船違規轉載漁獲到運搬船,並謊報為其他合法漁船名單的漁獲等等,歐盟一度要求完全禁止海上轉載行為,認為所有漁船都應該進港轉載,但各國考量到作業的效率以及成本,所以折衷以派遣觀察員上運搬船的方式就近監督,如此一來,觀察員就可全程監督漁獲物之轉載,從旁確認漁船的身分,以及概估轉載數量與魚種。只是,此運搬船觀察員的計畫也無可避免的讓船主增加一筆觀察員費用,不過,近期油價高漲,與必須由漁船親自進港轉載所耗費的龐大油料費相比,資助觀察員上運搬船仍屬於較經濟的做法。
 
● 巡護船
 
  巡護船規模可大可小,臺灣許多縣市擁有自己的巡護船,負責在沿近海執行查緝電毒炸魚等任務。至於大型者則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及部分縣市政府依據漁業法第54條規定配備海洋巡護船,負責執行公海及經濟海域漁業管理工作,並為履行海洋公約之管理權責及任務,派遣大型巡護船至公海執行漁業巡護,如漁業署近年派往大西洋巡護的漁訓二號,船上登檢小組配備海巡人員共同執勤,由於會跨海停泊他國港口,也還要透過外交管道取得他國的協助,巡護任務相對複雜。
 
  由於巡護船維護運作的經費很高,所以在任務規劃上需要更為審慎周延,例如,選取具有重要管理意義的地點或標的魚種進行檢查、透過漁船監控系統掌控巡護船附近的船隻,甚至要求有違法可能的漁船航向巡護船接受檢查,透過種種方式,來達到巡護船的目的。另部分太平洋島國就配備有自己的巡護船,能夠偵察到違法進入其經濟水域的作業,並要求其進港或接受懲罰,尤有甚者,阿根廷的巡護船甚至配備武器,來強力巡護其作業水域,保育水域內的魷魚資源。
 
● 海上登檢
 
  海上登檢,屬於最新之MCS項目,也是難度最高的項目之一,船旗國對於自身漁船有專屬管轄權,所以其公海登檢權利無庸置疑,然而,由於海上巡護所需經費龐大,具備海上登檢能力的國家實在不多,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近年發展出的海上登檢機制,超越了前述船旗國管轄的做法,由他國巡護船進行登檢,當然,欲實際執行,必須透過一定的區域性漁業組織規範或者以雙邊議定的方式始得執行。不過,無論如何,像「綠色和平」之流的非政府組織,是絕對沒有所謂的登檢權利的。
 
  即便如此,在執行之時,還是要考量到許多安全因素,例如風浪問題,對於漁船上狀況的了解,應該還是透過與船旗國確認漁船安全狀況無虞為宜。相對的,透過漁船公司或與船長的溝通,讓船長了解海上登檢的目的,也才能確保登檢人員的安全性。
 
空中的MCS
 
● 空中巡護
 
  空中巡護的方式與海上巡護精神雷同,空中巡護的機動性高,相對費用也高。例如太平洋島國間早有MCS合作,由紐西蘭、澳洲派飛機,協助島國進行空中巡護,偵測外國非法捕魚。另外,為了保育地中海黑鮪魚,歐盟便採取空中巡護的方式,透過漁船監控系統以及相關情報的掌握,在地中海黑鮪魚期時進行重點巡護,以掌握IUU船的動態。特別是在ICCAT已經禁止各國漁船使用直昇機找尋漁群,而卻仍有歐盟漁船被WWF舉發在地中海以直昇機進行尋魚作業時,也唯有派出飛行器才能有效追蹤此類違法行為。
 
 
 
 
結論
 
  對於這些成本昂貴的MCS措施,因為需要許多人力物力,過去被認為是已開發國家的奢侈品,而在區域性漁業組織推動之初,許多開發中國家多少有所抗拒,然而,由於資源面臨的狀況日益嚴苛,以及IUU漁業問題已經無法等閒視之,以大西洋黑鮪為例,許多新的管理措施,如果會員國不願意採行,將無法獲得配額,因此,也促使得許多開發中國家必須設法推動相關監控工作。
 
  政府在執行MCS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畢竟對許多國家而言,漁業可能只是眾多產業的一種,而非全部,政府必須考量總預算以及整體施政方向,決定其在漁業管理方面投注的經費與人力。而對擁有龐大遠洋漁船船隊的臺灣來說,如何積極對應區域性漁業組織所要求的MCS措施,始終是政府重要施政項目,包括在2006年政府補助經費解體160艘大型漁船以執行ICCAT管理規定,以維持我國遠洋船隊之經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