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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陳璋玲(南華大學旅遊事業管理研究所 助理教授)

漁業署漁業推廣第248期
 
前言
 
  民國80年代以來,隨著國民所得增加,週休二日的實施,國人對於休閒活動的需求日益增加。陸域地區的休閒活動是主要滿足該需求的供給方;但另一方面,於民國76年解除戒嚴後,隨著海域∕岸地區開放,以及國人對戶外遊憩需求的增加,海域/岸地區亦已逐漸成為吸引國人從事休旅遊憩的場所。民國80年代的漁業,主要係以生產為導向,亦即從海域中捕撈漁業資源是產業的主要目的。而在90年代以後,政府為調整漁業產業結構,將漁業規劃為三大方向發展:傳統漁業、養殖漁業及休閒漁業。此產業結構的調整,加上國人休閒遊憩風氣的興起,使得漁業的本質漸漸加入新的元素—休閒功能導向的性質。此性質反映在娛樂漁業、觀光漁港、漁村新風貌等處。
 
  漁業本身是使用海洋∕海岸的產業,早期為發展海洋捕撈業,勢必須興建漁港,以供漁船停泊、進出及漁獲物卸售交易的場所。臺灣的漁港大多於光復後興建。民國50年開始,政府投資大量經費興建漁港,60年以後經歷3期的漁港建設方案(第一期68年~76年、第二期77年~85年、第三期86年~89年),使得臺灣漁港的數量快速增加,其中最後一處興建完工的漁港是於91年完工的南澳朝陽漁港,自此以後政府的漁港政策已不再興建新漁港,僅就現有漁港加以維護。依據漁業署96年元月最新資料顯示,臺灣目前公告的漁港總計有230處,其中第一類漁港計8處,第二類漁港計222處。臺灣二百多處的漁港遍布沿海各地,除了不靠海的南投縣及大都會區的臺北市、臺中市外,其餘的21縣市(包括高雄市直轄市)的海岸線上皆有漁港。該等漁港長期以來係供漁業產業使用,提供漁船停泊、維修、漁具收存、漁獲物拍賣交易等功能,而非供一般人民從事親海的休閒遊憩場所。眾多漁港中,雖然有些漁港仍有漁業活動,使用率高,漁港仍有正常的漁業功能,但是部分漁港卻因地方漁業的蕭條或因應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而使得漁港利用率偏低,以致造成港區閒置或功能不彰的現象,此顯示出漁港專供漁業之用途是否有待調整、漁港是否可發揮其他非漁業功能的效益,或甚至是將漁港釋出作為非漁業用途的使用,均是值得討論的公共議題。 
 
 
  另據內政部統計,94年臺灣本島地區之自然海岸線比例僅剩約44.8%,至96年並繼續減少為44.7%,換言之,臺灣一半以上的海岸線已被人工設施所取代,且日趨嚴重。為解決此一問題,政府將「回復海岸自然風貌,維持自然海岸線比例不再降低」之海岸永續發展基本理念,作為工作的首要重點。海埔地開發、濱海工業區設置、漁港建設及遊憩港興建等皆是造成臺灣自然海岸風貌消失的主要原因,因此相關政府部門將就其主管業務研提執行準則及計畫,以達成前項工作重點。臺灣多處的既成漁港已對海岸自然風貌造成影響,雖然不再興建漁港已成為政府的施政目標,但如何在現有的漁港中,尤其是對於功能閒置的漁港,是否能透過生態工法將其盡可能回復海岸自然風貌亦是當前政府面臨的新思維及挑戰。 
 
  不容置疑,近年來漁港功能已逐漸由傳統的專用漁業功能,慢慢地輔以休閒觀光功能,有的漁港甚至觀光的比重較大(如淡水漁人碼頭),又加上政府所提的永續海岸整體發展理念,顯示出漁港的功能已在轉變中,且可能走向歸零,而化為海岸的一部分。但在臺灣多處的漁港中,每個漁港的漁業使用情況不一,亦即其漁業功能發揮不一,何者應轉型?何者應釋出?何者應進行海岸復育(即廢港處理)?將成為首要解決的課題。本文乃嘗試透過漁港功能的省思,對該等問題作一初步釐清,並提出一套的評估準則。 
 
漁港功能的本質 
 
  依據漁港法(95年1月27日修正)第3條規定,漁港係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而漁港設施分成三大類:基本設施、公共設施及一般設施。基本設施指供漁船出入、停泊及安全維護、管理之設施;公共設施指供漁獲物拍賣、漁民休憩等非營利目的,提供使用之相關設施;一般設施則指公用事業設施、相關產業設施及輔助漁港功能之其他必要設施。另依據漁港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基本設施、一般設施及公共設施的細目整理如表1。 
 
表1 漁港基本設施、一般設施及公共設施的細目 
 
資料來源:漁港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由漁港法暨相關法規可看出,漁港的使用對象是漁船及漁民,且所有的漁港設施皆係提供漁船及漁民使用而設置,該等設施因和漁業活動有關,其所提供的功能本研究稱為「漁港的漁業功能」。以「漁港漁業功能」而不使用「漁港功能」名詞,主要係為和後續分析漁港提供的「與漁業活動無關的功能」(本文稱為漁港非漁港功能)予以區別。本文將漁港功能分為二大類,一類為漁業功能,另一類為非漁業功能。前者係漁港提供漁業活動使用的功能,後者係漁港所提供之功能和漁業活動無關,如一般民眾從事休閒、遊憩活動的功能。依據上述漁港設施的三大類別,可歸納出漁港的漁業功能包括: 
 
◎基本設施提供的漁港出入、停泊及漁船進出管理等功能。 
◎公共設施提供漁獲物交易、漁民休憩、網具整理、卸魚、漁船上架等功能。 
◎一般設施提供漁船加冰、加油、維修等功能。 
 
  當然,不是所有的漁港皆具有上述的功能,大致而言,規模愈大的漁港,其漁港設施愈完備,提供的功能愈週全,而規模愈小者,則漁港設施愈簡單,提供的功能較少,但不論規模大小與否,絕大多數的漁港皆有提供基本設施,亦即至少具備漁船出入、停泊及進出管理的基本功能。若漁港的各項設施皆有發揮原有的功能者,則視為功能正常之漁港。 
 
  本研究依據上開陳述的漁港設施及漁港漁業功能,進一步說明「漁港功能不彰」、「漁港閒置」、「漁港再生」、「漁港轉型」、「漁港多功能」、「漁港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等名詞的內涵如下: 
 
漁港功能不彰:指漁港的設施中,部分設施未能發揮原有功能者,但仍有部分設施具有漁業功能。 
 
漁港閒置:指漁港沒有漁船常態性地進出,亦即漁港的基本設施沒有發揮功能。漁船沒有常態性進出之漁港,其認定標準,本文係以一年中有半年以上的月份,漁船每月進出次數低於設籍漁港的漁船數或實質以漁港為基地港的漁船數乘於15。 
 
註:取15的數字,係參考自93年臺灣地區沿近海與養殖漁家經濟調查報告的10~20噸漁船全年作業日數180天,180天除以12,平均每月作業日數15日,又沿近海小船大都係1日往返作業,所以粗估一艘漁船每月約進出漁港15次。 
 
漁港再生:指原為功能不彰漁港,透過行政單位資源的投入以改造漁港的設施,使漁港功能多元化,漁港除仍保有漁業功能外,尚有休閒、遊憩等非漁業功能。 
 
漁港轉型:指漁業功能正常之漁港(亦即未有功能不彰或閒置情形),基於非漁業功能的需求(如交通船碼頭停泊、民眾休閒遊憩等功能),行政單位投入資源改造漁港的設施,使漁港功能多元化,漁港除仍保有漁業功能外,尚有休閒、遊憩等非漁業的功能。 
 
漁港多功能:指漁港除具漁業功能外,尚有休閒、遊憩等非漁業功能。漁港多功能包含漁港再生及漁港轉型二種類型。 
 
漁港釋出:指漁政單位將閒置漁港釋出,轉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管,由該承接機關負責該港區的使用。漁港釋出後,即不稱為漁港,倘若轉型為供遊艇及其他海上遊憩活動使用,可稱為遊艇港。 
 
海岸復育(廢港):指漁政單位將閒置漁港以廢港處置,並進一步將漁港的人工設施廢除,使原港區儘可能回復成海岸自然風貌。 
 
  由上述七個名詞的定義內容,可看出「漁港功能不彰」及「漁港閒置」係用於漁港現況的描述,而「漁港再生」、「漁港轉型」、「漁港多功能」、「漁港釋出」、「海岸復育(廢港)」係指漁港未來處置的可能方式。由於漁港多功能包括漁港再生及漁港轉型,因此漁港的處置方式計有四種,即「漁港再生」、「漁港轉型」、「漁港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
 
 
   
 
 
 
漁港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之評估指標 
 
  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國人對休閒遊憩的需求以及永續海岸發展的理念,可說是促成漁港的漁業功能本質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而漁港應繼續維持現狀,或是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之處置,事涉漁港本身的軟硬體條件及使用現況、週遭環境景觀資源及利益相關人士的看法等。本文嘗試將所應考量的因子整理如表2,作為評估之指標。該指標係為定性的因子,主要用以彰顯漁港若作其他用途時應考量之事項,由所列舉之考量事項,再綜合評估作出繼續維持現狀,或是做為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之處置。 
 
  本文建構的評估架構包括「漁港漁業功能」、「漁港非漁業功能」、「漁港成為旅遊資源的潛力」、「漁村」、「替代性漁港」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六大評估指標,又將六大評估指標加以又細分評估項目,其中「漁港漁業功能」計有10項評估項目、「漁港非漁業功能」1項、「漁港成為旅遊資源的潛力」3項、「漁村」6項、「替代性漁港」1項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項,合計有22項評估項目(如表2)。「漁港漁業功能」的評估指標主要係用以評定漁港係屬功能不彰或閒置狀況,另其他的五大項評估指標則接續進一步評估功能不彰或閒置漁港的未來處置方式及其優先順序。處置方式包括漁港再生、漁港轉型、海岸復育(廢港)或維持現狀等四種。
 
個案研究:綠島 
 
  綠島是臺灣少數以海洋為訴求的國人休旅地區,當地的海洋生態景觀及海域遊憩活動是吸引遊客前來遊玩的賣點。至綠島觀光的遊客呈現每年遞增的現象,自民國80年納入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範圍後,遊客量從5萬9千人開始到93年達到最高峰近40萬人次,主要集中在夏季6月至9月間,單日最高遊客達5千人次,而綠島設籍人口數僅約3千人。綠島的產業結構,早期是農漁業為主,但隨著觀光產業的發展,目前則係以觀光餐飲為主,從事漁業的人口則逐漸減少。綠島的面積(漲潮時)僅約15平方公里,卻有4個漁港,除綠島漁港(又稱南寮漁港)維持正常漁業功能且已作漁港轉型外(因該港是客輪往返臺東富崗和綠島間的主要交通港,其使用對象除漁民及漁船外,尚包括交通船及遊客),至於中寮、公館及溫泉等3個漁港,除當季節性的漁船停泊之需外,幾乎已不存有漁業功能。上述3個漁港目前未能充分發揮漁業功能的情況下,是否能再生、轉型、釋出或海岸復育(廢港)以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如觀光遊憩效益或促進海洋資源保育等),將是本個案探討的重點。 
 
漁港條件及使用現況 
 
綠島漁港 
 
  綠島漁港位於綠島鄉南寮村,即綠島之西端,是綠島最大的漁港。該港興建於民國39年,嗣後逐年增建加強。目前港區部分碼頭亦供交通船使用。港區的內泊地2.12公頃,碼頭677公尺,係供漁船停泊使用,而外泊地2.42公頃則供商船(指交通船及貨船)使用。綠島漁港為全綠島的漁船、商船主要的停泊處,長年漁船、商船一直共同使用一個碼頭,現在興建中的交通船專用碼頭即將於明年完工,屆時漁港和商船即各有專屬碼頭,應能稍解目前港區擁擠的情況。 漁港的設施包括: 1. 基本設施︰海堤、碼頭、泊地、航道、排水道、曳船道、漁港安檢所。 2. 公共設施:漁民活動中心。 3. 一般設施:簡易的加油及加水設施。 
 

 
 
  綠島漁港是同時具有漁業功能及非漁業功能的漁港。相較於其他3個漁港,綠島漁港的設施最為完備,能提供漁船較完善的漁業功能且因所在地理位置較能避風,因此綠島所有的漁船皆以此港為基地港,而其他的3個漁港則為輔助型的漁港。在非漁業功能方面,綠島漁港多年前基於交通運輸之需,已進行漁港轉型,屬於漁港多功能的案例,在未來處置方式的評估上亦應朝漁港轉型之途,應較為簡單且沒有爭議。
 
中寮漁港 
 
  位於綠島鄉中寮村,亦即綠島西面海岸,興建於民國63年,僅有簡單之碼頭及防波堤等設施,供中寮村漁筏泊靠,防波堤係築於沙灘上。另政府為改善中寮漁港停泊,乃於81年在防波堤內興建碼頭174公尺,泊地面積0.23公頃。漁港設施包括: 
1.基本設施:海堤、碼頭、泊地、曳船道。
2.公共設施:無。
3.一般設施:無。 
 
  目前沒有漁船登錄以中寮漁港為基地港,據漁會稱,在夏季約4至7月時,只有中寮村的漁民會以中寮漁港為進出港,在其他月份則因港區風浪較大,改以綠島漁港為進出港。此現象顯示漁港的基本設施並沒有充分發揮功能。中寮漁港因少有船隻在此停泊,水質尚佳,且位於前往綠島燈塔的路途中,因此常可看見遊客在此從事游泳、港區垂釣或停駐欣賞風景等活動。 
 
公館漁港 
 
  位於綠島鄉公館村,亦即綠島北面,於民國73年興建,泊地面積為內泊地0.38公頃、外泊地0.76公頃,合計1.14公頃,碼頭451公尺。漁港設施包括: 1. 基本設施:海堤、碼頭、泊地、航道、曳船道、漁港安檢所(負責中寮、公館及溫泉漁港漁船的進出管理,該建物不在港區範圍內)。 2. 公共設施:集貨場(已多年出租予娛樂漁業業者,作為海上遊憩設備的存放場所)。 3. 一般設施:無。 
 
  據漁會指出,在夏季時,只有公館村的漁民會以公館漁港為進出港,在其他月份因港區風浪較大,則以綠島漁港為進出港。此現象顯示漁港的基本設施並沒有充分發揮功能。 
 
  公館漁港現已劃為綠島人權紀念園區,該紀念園區範圍由西邊的公館漁港開始,包括人權紀念公園、綠洲公園、莊敬營區、綠島技訓所,直至東邊的燕子洞及周邊海岸地區,總面積約32公頃,自95年1月1日起移由行政院文建會接管。依據臺東綠島人權紀念園區整體規劃期末報告書(2006)指出,公館漁港現已納入園區範圍,其經營與活動內容應配合園區之整體發展,建議後續應妥善評估,避免不適當之活動於園區內發展;該港區目前被規劃為浮潛訓練基地。由此可見,文建會對於此園區的規劃已有全盤的考量,而公館園區亦是其規劃的項目之一,據瞭解,文建會目前尚未本就港區進行實質的規劃。由於公館漁港東側緊鄰人權紀念碑,因此常見有遊客在此停駐;此外,漁港的外泊地由於少有船隻停泊,水質尚佳,亦見零星遊客或公館國小的師生在此從事潛水、橡皮艇等海上活動。 
 
溫泉漁港 
 
  位於綠島鄉溫泉北方,漁民人數不多,漁船筏亦少。興建於民國60年,泊地面積為0.16公頃,碼頭138.5公尺。漁港設施包括: 1. 基本設施:海堤、碼頭,泊地。 2. 公共設施:無。 3. 一般設施:無。 
 
  據漁會稱,近年來已少有漁船停泊在此,顯示出漁港的基本設施已很少發揮功能。另實地考察溫泉漁港的港區週遭環境,可發現蔓草叢生於港區,除住家及餐廳民宿外,並沒有特別的景點,因此遊客沿環島公路路過時,很少注意到有此漁港的存在,亦沒有停駐下來,可見漁港似乎荒廢已久。 
 
綜合資訊 
 
  依據漁業署漁業統計年報資料顯示,綠島的漁船皆以綠島漁港為基地港,亦即其他3個漁港則沒有漁船登錄為基地港。綠島漁船的作業漁場大多在綠島與臺東沿近海域,主要經營流刺網、延繩釣、追逐網、鰹釣竿、鏢旗魚等為主,作業天數在一、二天,所捕獲的漁獲物大部分都送往臺東、成功或其他漁港出售,而沒有回到綠島漁港卸售,主要係因為當地不具魚市場規模,沒有漁獲物銷售管道。除大部分的專營漁船外,尚有少數漁船轉型經營娛樂漁業,搭載遊客出海體驗漁撈作業或船潛。在漁獲量方面,由於過漁情形嚴重,加上漁業從事勞動力的減少,所以漁獲量逐年減少,且漁船數亦逐漸減少。依據歷史統計資料,綠島在民國86年的漁業生產量為465公噸,產值為3,650萬元,但在民國92年時,漁業生產量僅有80公噸,產值只有713萬元,漁船筏數維持在60~70艘左右(如表3)。綠島的94年產量及產值占臺東縣總產量(8,770公噸)及總產值(824,708千元)的比例極低,各約2%及1%左右。 
 
  依據公館漁港安檢所(該所負責公館、中寮及溫泉漁港的漁船進出管理)統計顯示,漁船進出次數以4月至8月較多,且進出資料係來自於中寮及公館漁港的漁船,而溫泉漁港進出次數則為零。95年漁港進出次數最多月份為8月,亦僅有144次,由於漁船出海作業大多是一日航程,倘每月以作業15天計,漁船每日平均進出中寮及公館漁港合計僅10次,亦即在夏季時最多僅有10艘漁船以中寮及公館漁港為輔助型漁港,平均每個漁港僅有5艘漁船停泊於此,漁港使用率很低。若以本文設定的漁港閒置標準而言,則該3個漁港的漁船進出次數均明顯低於該標準,應歸為漁港閒置。 
表3 綠島漁港82-94年漁產量、產值及漁船數 
 
資料來源:漁業統計年報(- 表示無資料)   
 
  上述資料顯示出,綠島的漁港,除綠島漁港尚具有明顯的漁業功能且是漁港轉型的既成個案外,中寮及公館漁港為季節性的輔助型漁港,而溫泉漁港則已無實質的漁業功能。其原因係綠島漁港距離臺東的漁港最近,漁獲交易方便,且漁港所在的地理位置為漁船避風的場所。但當夏季時,西南氣流較盛,綠島漁港的避風效果不佳,漁船因而移至中寮或公館漁港停泊。而溫泉漁港位於綠島的東部,屬面風區,且港區很小,避風及避浪效果不佳,在東北季風強時或颱風天時風浪尤其嚴重,近年來已少有漁船停泊於此。 
 
  據向漁會瞭解,漁船以中寮、公館及溫泉漁港作為輔助型漁港者分別為10艘、10艘及3艘。而向漁港安檢所瞭解,則分別約5艘、5艘及0艘。此外,在中寮漁港停有一艘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珊賽納號,在公館漁港停有二艘兼營娛樂漁業漁船—金福漁號及大洋號,另一艘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海鷹6號,其主要經營載客出海船潛或海釣。 
 
  公館漁港和中寮漁港距離相近,以機車代步,約有5分鐘路程。由於二者仍具有季節性輔助性漁港功能,若將二者釋出供非漁業使用實務上不太可行。惟若基於閒置港區資源的有效利益及二者的距離相近,似可考量保留一處作漁船季節性輔助性停泊港,另一處則釋出作為漁港轉型之用。至於二者應選擇那一處釋出,就港區腹地、週遭景觀資源及下章節分析的訪談資料,公館漁港的條件(腹地較大、位於環島公路旁、東側緊鄰人權紀念公園及綠島相關人士的意見等)較適合釋出,做為海上遊憩活動的基地港。 
 
  有關綠島的漁業從業人數,依據臺東縣政府農業局統計資料,93年底綠島鄉的漁戶數是365戶,漁戶人口數是1,370人,對照全鄉93年的人口統計資料(戶數838戶,人口3,145人),可粗估漁業人口占全鄉人口的一半左右,惟據向綠島鄉公所瞭解,此漁業人口大部分是季節性地從事沿岸海藻採集,漁業並非其主要的收入來源。據向綠島區漁會瞭解,從事漁業捕撈的漁民數,南寮村約有100人、中寮村約80人、公館村約70人(其中公館聚落約40人、溫泉聚落約30人),計約250人。若以綠島人口數3,000人計之,則約有8%的村民從事出海捕撈。 
 
利益相關人士的看法 
 
  本文曾於2006年11月訪問過相關人士以瞭解各方對於綠島地區漁港的使用狀況及可能改變的方式,訪談人士包括社區協會、縣政府、漁會、社區居民等,茲將相關意見的重點整理如下:
 
綠島區漁會 
 
  漁會代表漁民,漁港是政府給漁民使用的,政府不可以直接就把漁港本身的功能廢除,不要以由上而下的作改變,最好的方式就是,中央政府透過縣政府與漁民協商,以由下而上的方式,訂出一套協商機制,協商的條件包括如作業補貼、漁船收購,或輔導漁民就業轉型等。有關漁港轉型部分,溫泉漁港投入成本高(因要改善港灣、週遭環境,需要龐大的資金) 、自然環境條件不佳(因先天港灣附近沒有屏障,容易浪大),以及港口腹地小和設施簡陋,所以不易轉型成功。公館漁港的右側已有現成的人權紀念園區作為景點的聯結,形成遊客聚集的景點,也許較為適合。中寮漁港則視轉型的用途而定,但以不影響漁船的航道為主。此外,此3個漁港不適合完全廢除,因為全部的漁船均集中在南寮之漁港,而南寮漁船已飽和。而由中寮和公館漁港來看,若選擇其中之一來改變的話,公館漁港的條件比較適合轉型為休閒漁港。 
 
綠島鄉公所觀光旅遊課
 
  中寮、公館、溫泉等3個船澳為季節風向轉變時具有替代功能的船澳,站在漁會的立場不希望廢除或完全轉為其他用途,但站在地方的立場,認為公館漁港所在區域建設得還不錯,可以轉型做為休閒漁港或遊艇碼頭,和人權園區進行整合。在中寮村及公館村的居民事實上有逐漸意識到,來綠島的遊客都集中住在南寮村區域,相較之下中寮村、公館村的遊客就比較少,因此,期待藉由公館漁港和週遭的景觀資源來吸引更多人潮停駐。目前地方上實際經濟收入主要來源都靠觀光,公館船澳的轉型能為地方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漁港若能夠轉型,公所樂觀其成。此外,南寮、中寮及公館的居民亦已成立社區發展協會,但並沒有發揮功能,其在社區發展及營造的議題上並沒有扮演重要且積極的角色。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管理處綠島管理站 
 
  民國85年間,東管處就提出要當地釋放出公館漁港,做為人權紀念園區之中的景點,不過當時代表會、漁會都持反對立場。現在東管處已經將當初人權紀念園區的規劃,移交給文建會去管理規劃,目前命名為人權紀念文化園區。日後如果漁業單位釋出公館漁港,可考量請文建會接管。就現行3個漁港的條件來看,公館漁港比溫泉漁港具有轉型的價值,因其可和周遭景觀資源進行整合。 
 
臺東縣政府漁業課 
 
  縣府目前係以照顧漁民為原則,以不動漁港為優先考量。但若有相關單位主動爭取功能閒置的漁港,縣府亦會協助辦理。如果要在中寮和公館漁港擇其一釋出,漁民對中寮漁港釋出的接受度應較高,因為中寮漁港的條件、漁港設施都比公館差,所以以漁民之立場不太可能釋出,不過可以協商;至於廢除溫泉漁港,反對聲音應較小。 
 
綠島的漁港之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之評估 
 
  本文將上述蒐集的資料,填具於表4。依據「漁港漁業功能」評估指標,由於中寮漁港、公館漁港及溫泉漁港,係季節性的輔助性漁港,漁船一年中除夏季月份(一般在4月至7月間)會停泊於漁港外(而溫泉漁港已幾乎沒有漁船進出),大多停靠在綠島漁港,其漁港的基本設施並未發揮功能,漁船進出漁港次數低於本文設定的標準,因此評定為漁港閒置。另綠島漁港仍維持正常漁業功能且已作漁港轉型,故評定為漁港功能正常。
 
  另據「漁港非漁業功能」、「漁港成為旅遊資源的潛力」、「漁村」、「替代性漁港」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五大評估指標,基於該3個漁港間的相對位置及週遭的景觀資源、漁港的輔助型停靠功能的維持、漁港使用情形及可能接管其他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等考量,本文認為公館漁港和中寮漁港可擇一釋出,又因公館漁港轉型的條件較中寮漁港佳,因此建議公館漁港作轉型,接管的單位最有可能的是行政院文建會,中寮漁港維持現狀,做為中寮及公館地區漁船的季節性停靠港;而溫泉漁港則因港灣沒有屏障,易受大自然力量影響,則建議進行海岸復育(廢港)。綠島漁港則維持既有的漁港轉型現狀。 
結論 
  本文試就漁港漁業功能的表現,首先釐清近來常使用的漁港相關名詞的意涵。依據該名詞的意涵及考量可能影響漁港未來處置的因子,建構出漁港再生、轉型、釋出、海岸復育(廢港)之評估指標。該指標係為定性因子,主要用以彰顯漁港若做為其他用途時應考量之事項,由所列舉之考量事項,再綜合評估作出繼續維持現狀,或是進行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之處置。本文並以綠島的漁港為例,依據該評估指標提出漁港處置方式的建議。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建構的指標只是試圖能為現今漁港的本質及功能不彰或閒置的漁港,是否另作處置的議題提供參考的評估準則,該指標尚待更多產官學界先進提供意見修正,以使得目前現存的200多處漁港能發揮更大的漁業功能和∕或非漁業功能,以創造出更大的社會效益。當然漁港若作再生、轉型、釋出或海岸復育(廢港)等任一處置,亦應考量漁民可能受到的影響,並研擬策略,將影響程度降到最低。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臺閩地區漁業統計年報,漁業署。 
中華民國93年臺灣地區沿近海與養殖漁家經濟調查報告,漁業署。
臺東綠島人權紀念園區整體規劃期末報告書,2006,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臺灣地區漁港基本資料,漁業署。 
交通部觀光局網站,admin.taiwan.net.tw/index.asp。
漁業署網站,www.fa.gov.tw。 
文建會臺灣人權文化園區網站,thrcp.cro.cca.gov.tw。 
臺東縣政府綠島資訊網,green.tait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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